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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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4 (2022-08-1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1年11月17日前),檢送自111年8月18日起至提送日止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水量讀數每日記錄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11月1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1-100005 事由:貴公司鹿港廠現場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讀值為8,017度,該數值與每日紀錄表內111年8月17日記錄讀值為6,153度不符,未依規定確實記錄,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111年8月17日派員督察屬實。 |
否 |
限2022-11-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